交通違規烏龍罰單申訴!
交通罰單屬於行政訴訟,以下為陳述/申訴方式:
若對交通違規通知單/紅單舉發內容不服。
步驟1 辦理方式:
*親至應到案處所。
*掛號郵寄至舉發機關或應到案處所。
*網路:(1)單一陳情系統。
(2)臺北市民e點通--申訴類 (須登入臺北卡會員)。
步驟2 需具備文件:
*交通違規通知單正本。
*陳述書(敘明理由、姓名、車號、單號、聯絡電話及地址)。
*若有採證照片,請附正本。
*其他足資佐證資料。
*若陳述/申訴人非為受處分之當事人,須檢附受處分人之委任書。
行政訴訟方式
*如欲提起撤銷訴訟,可檢具行政訴訟起訴狀、裁決書、違規通知單及相關佐證資料,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不變期間內向法院起訴。
*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,以原處分機關(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)為被告,向原告(受處分人)住所地、居所地、所在地、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
*另提起行政訴訟須先向法院「按件」繳納新臺幣300元裁判費。
陳述/申訴、行政訴訟流程
當民眾接獲違規通知單/紅單,且不服違規認定。
郵寄書面資料向原舉發單位陳述/申訴:
*向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申請開立裁決書,並於收受裁決書後30日不變期間內向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,依判決內容辦理。
流程圖
資訊來源: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