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,您知道有哪些對您不利的規則嗎?
技 對民眾而言,最常會碰到需要上法院的,以民事訴訟居多,行政訴訟次之,刑事訴訟較少 ,除了車禍肇事、親屬間爭產,其實是不太容易涉入刑事官司的。
『以下行皆為常見民事糾紛』
房屋買賣:成屋、預售、地上權、使用權
婚 姻:婚前、結婚、子女監護、扶養、離婚、財產分配
繼 成:遺產分配、遺囑爭議、借名爭議
車禍侵權、親友間借貸、銀行貸款、室內裝修、職場勞資問題、消費商品及服務爭議、智慧財產權、工程契約、醫療需求、老人長照、國家賠償問題等等。
因此,民事訴訟制度的良窳,嚴重攸關民眾的重大權益。
在大多數民事爭議中,民眾身兼消費者、勞工等多重「經濟上、 資訊上及專業上」弱勢身分的你我,幾乎都是處於「爭取自身權益」的角色,而聘雇律師是以『減少損害、彌補損失』為原則,最有效地維護自身權益!
在台灣,當您打算利用民事訴訟,爭取所謂的「公平正義」之前,您應當先自行或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,以充分瞭解、評估下列幾點「不利原告的遊戲規則」,並作好爭取權益的心理準備:
一、原告必須預先墊繳一筆裁判費
*依請求金額之1.1%~1.65%計算不等,這筆必須預繳的成本對原告(民眾)可能造成負擔。
*目前法律制度上雖然有一些減免、暫免繳訴訟費用的制度,但大多數具有一般資力的民眾,通常是不符合資格的。
二、原告起訴前通常「難以」查詢對方「公司或個人」的財產資力
*若對方名下沒有任何財產,官司打贏了也只是「紙上富貴」。
*尤其以「公司」和「公司負責人」在法律上是不同的「責任主體」,而一般人常誤解以為告贏「公司」可以執行「公司負責人」名下的財產,殊不知完全不行,造成「公司」在民事交易上儼然被「負責人」濫用成詐騙「交易相對人」、「股東」或「投資人」的合法工具。
*目前雖然有「假扣押制度」可供原告在起訴前先利用,但現行假扣押聲請仍必須初步舉證(釋明)對方有脫產之虞,不乏法院動輒以原告(聲請人)無法釋明對方(相對人)有脫產之虞為由,駁回假扣押聲請,間接阻礙原告評估訴訟的實益性。
三、原告在起訴前「極難」自行蒐集到證據
*專業鑑定單位多半只接受法院委託鑑定。
*另外,徵信行業無法信任,索價離譜、詐騙客戶、勾串黑道、回頭勒索的情況屢見不鮮,助長民眾蒐證之困難性。
*民眾通常也欠缺「有效」自力蒐證的法律常識及技術。
例如:「律師,錄音可以當證據嗎?」這個基本的法律問題,大家總是一問再問,充滿疑問。
而法律上,只要是「對話參與者」就可以錄音,而且錄音蒐證當然是先錄,是否拿出來使用、如何使用後續討論。
四、民事訴訟具高度專業及技術性
*在台灣,原則上委任律師費用必須自己負擔,無法向對方求償。(除民事第三審訴訟的律師費是例外)
*民眾對如何找到適合自己的專業律師,其實是「瞎子摸象」的情況,形同賭博,遭到律師詐騙、律師收了律師費胡亂辦案的各種情況,造成民眾對律師業百般懷疑、高度不信任,甚是法律服務業市場已形成「劣幣驅逐良幣」的詭異亂象。
因此,尋求『高度專業與值得信賴』的律師相當重要!
五、訴訟過程中,如果需要「專業鑑定」協助
*鑑定費用依照雙方「舉證責任分配」而定,通常也是原告要預繳給鑑定機關,又是一筆成本產生。
*不是繳了鑑定費用就一定可以透過鑑定找到真相,釐清事實,在台灣,鑑定機關、鑑定人的「公正獨立性」,始終也是個大問題,各種學經歷背景及政商關係的形成的人脈網絡,彼此錯綜複雜,造成「鑑定意見」恣意偏頗、推論離譜、推諉迴避、語焉不詳的情況比比皆是,鑑定制度可謂毫無「監督、檢證」可能性。
*司法機關囿於「過勞工作量」,在案件量居高不下的工作環境下,凡事能送鑑定就鑑定、能照抄鑑定意見就抄,幾乎成了部分不負責任的審判者,一昧減輕自己工作量的「結案模式」。
在無專業律師的協助,民眾的公平正義,只能依靠鑑定人的「慈悲」、「憐憫」與「良心」。
六、審判時間可能曠日費時
*審判品質取決法官辦案認真程度,可能形同博奕,而案件越來越專業複雜,司法機關目前確實陷於「過勞工作量」,已嚴重危及審判品質,審判已形同「結案作文比賽」。
*司法院固然仍一再力推、希冀民眾要信任司法,殊不知無法解決基層法官們、書記官、法官助理的過勞問題,審判品質和民眾信任度始終都是空談。
*因為工作量過重,民眾上法院經常不會遇到「好臉色」看,對於審判者來說,原告似乎永遠都是「找麻煩者」,因為沒有原告提出訴訟,審判者就沒有工作量,從而部分欠缺同理心、弱勢情境感受張力、正義平衡感、只想份穩定收入的審判者,反而成了阻礙小老百姓爭取「卑微公平正義」的障礙。
維護自身權益,尋求律師的專業服務,才能獲得保障,為己伸張正義!
七、台灣法律欠缺一般性的懲罰性賠償金制度
*求償金額幾乎會遭法院多少扣減,我國和美國訴訟制度歧異甚大,但偏偏民眾會透過美劇吸收法律常識,誤解上法院打官司可以什麼都要對方賠。
*雖然《消費保護法》、《專利法》及其他少數法律中,存有懲罰性賠償金制度,然而實際上,被法院使用的情況是非常少見,就算條文拿出來用會判賠的金額也是明顯偏低。
*打民事官司的基本觀念:法院判決只能減少損失,不能完全填補損失,抱持著必須全額受償的期待,往往會有很大失望。
*此外更不可能凡事都可以請求精神損失,如果不是個人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信用等等人格權受侵害的情況,只是一般財產關係的爭議,法律上是無法請求精神賠償的。
八、最後,即使打贏民事官司
*訴訟過程本身已經是充滿變數,因為要保佑遇到認真的律師、遇到慈悲良心的鑑定人、遇到認真負責的法官,最後官司勝訴,也要祈禱被告名下有財產可供強制執行。
想要官司勝訴變數重重,尋得「優質律師&專業服務」,讓您「省心、放心、安心」,用心協助您減少損失、損害,為自身權益謀得保障!
資訊來源:蘋果日報20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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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大多數民事爭議中,民眾身兼消費者、勞工等多重「經濟上、 資訊上及專業上」弱勢身分的你我,幾乎都是處於「爭取自身權益」的角色,而聘雇律師是以『減少損害、彌補損失』為原則,最有效地維護自身權益!
在台灣,當您打算利用民事訴訟,爭取所謂的「公平正義」之前,您應當先自行或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,以充分瞭解、評估下列幾點「不利原告的遊戲規則」,並作好爭取權益的心理準備:
一、原告必須預先墊繳一筆裁判費
*依請求金額之1.1%~1.65%計算不等,這筆必須預繳的成本對原告(民眾)可能造成負擔。
*目前法律制度上雖然有一些減免、暫免繳訴訟費用的制度,但大多數具有一般資力的民眾,通常是不符合資格的。
二、原告起訴前通常「難以」查詢對方「公司或個人」的財產資力
*若對方名下沒有任何財產,官司打贏了也只是「紙上富貴」。
*尤其以「公司」和「公司負責人」在法律上是不同的「責任主體」,而一般人常誤解以為告贏「公司」可以執行「公司負責人」名下的財產,殊不知完全不行,造成「公司」在民事交易上儼然被「負責人」濫用成詐騙「交易相對人」、「股東」或「投資人」的合法工具。
*目前雖然有「假扣押制度」可供原告在起訴前先利用,但現行假扣押聲請仍必須初步舉證(釋明)對方有脫產之虞,不乏法院動輒以原告(聲請人)無法釋明對方(相對人)有脫產之虞為由,駁回假扣押聲請,間接阻礙原告評估訴訟的實益性。
三、原告在起訴前「極難」自行蒐集到證據
*專業鑑定單位多半只接受法院委託鑑定。
*另外,徵信行業無法信任,索價離譜、詐騙客戶、勾串黑道、回頭勒索的情況屢見不鮮,助長民眾蒐證之困難性。
*民眾通常也欠缺「有效」自力蒐證的法律常識及技術。
例如:「律師,錄音可以當證據嗎?」這個基本的法律問題,大家總是一問再問,充滿疑問。
而法律上,只要是「對話參與者」就可以錄音,而且錄音蒐證當然是先錄,是否拿出來使用、如何使用後續討論。
四、民事訴訟具高度專業及技術性
*在台灣,原則上委任律師費用必須自己負擔,無法向對方求償。(除民事第三審訴訟的律師費是例外)
*民眾對如何找到適合自己的專業律師,其實是「瞎子摸象」的情況,形同賭博,遭到律師詐騙、律師收了律師費胡亂辦案的各種情況,造成民眾對律師業百般懷疑、高度不信任,甚是法律服務業市場已形成「劣幣驅逐良幣」的詭異亂象。
因此,尋求『高度專業與值得信賴』的律師相當重要!
五、訴訟過程中,如果需要「專業鑑定」協助
*鑑定費用依照雙方「舉證責任分配」而定,通常也是原告要預繳給鑑定機關,又是一筆成本產生。
*不是繳了鑑定費用就一定可以透過鑑定找到真相,釐清事實,在台灣,鑑定機關、鑑定人的「公正獨立性」,始終也是個大問題,各種學經歷背景及政商關係的形成的人脈網絡,彼此錯綜複雜,造成「鑑定意見」恣意偏頗、推論離譜、推諉迴避、語焉不詳的情況比比皆是,鑑定制度可謂毫無「監督、檢證」可能性。
*司法機關囿於「過勞工作量」,在案件量居高不下的工作環境下,凡事能送鑑定就鑑定、能照抄鑑定意見就抄,幾乎成了部分不負責任的審判者,一昧減輕自己工作量的「結案模式」。
在無專業律師的協助,民眾的公平正義,只能依靠鑑定人的「慈悲」、「憐憫」與「良心」。
六、審判時間可能曠日費時
*審判品質取決法官辦案認真程度,可能形同博奕,而案件越來越專業複雜,司法機關目前確實陷於「過勞工作量」,已嚴重危及審判品質,審判已形同「結案作文比賽」。
*司法院固然仍一再力推、希冀民眾要信任司法,殊不知無法解決基層法官們、書記官、法官助理的過勞問題,審判品質和民眾信任度始終都是空談。
*因為工作量過重,民眾上法院經常不會遇到「好臉色」看,對於審判者來說,原告似乎永遠都是「找麻煩者」,因為沒有原告提出訴訟,審判者就沒有工作量,從而部分欠缺同理心、弱勢情境感受張力、正義平衡感、只想份穩定收入的審判者,反而成了阻礙小老百姓爭取「卑微公平正義」的障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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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台灣法律欠缺一般性的懲罰性賠償金制度
*求償金額幾乎會遭法院多少扣減,我國和美國訴訟制度歧異甚大,但偏偏民眾會透過美劇吸收法律常識,誤解上法院打官司可以什麼都要對方賠。
*雖然《消費保護法》、《專利法》及其他少數法律中,存有懲罰性賠償金制度,然而實際上,被法院使用的情況是非常少見,就算條文拿出來用會判賠的金額也是明顯偏低。
*打民事官司的基本觀念:法院判決只能減少損失,不能完全填補損失,抱持著必須全額受償的期待,往往會有很大失望。
*此外更不可能凡事都可以請求精神損失,如果不是個人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信用等等人格權受侵害的情況,只是一般財產關係的爭議,法律上是無法請求精神賠償的。
八、最後,即使打贏民事官司
*訴訟過程本身已經是充滿變數,因為要保佑遇到認真的律師、遇到慈悲良心的鑑定人、遇到認真負責的法官,最後官司勝訴,也要祈禱被告名下有財產可供強制執行。
想要官司勝訴變數重重,尋得「優質律師&專業服務」,讓您「省心、放心、安心」,用心協助您減少損失、損害,為自身權益謀得保障!
資訊來源:蘋果日報2017